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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的白石洲、下沙等地,我反复地追问这些房东们一个简单的问题:当房东与房客发生纠纷的情况下(比如追讨房租未果等),房客又滞留在物业内不愿搬出时,你们房东怎么办?得到的答复几乎是异口同声:先断电,再断水。
如果法律条款在法律的概念形成前就产生了,我们还要法律的概念和理论做什么?那就是说法律是不需要理论的,或者说,法律是什么,理论就是什么。似乎谁都有道理,谁也不服谁的气,但又谁都不能理直气壮,不能自圆其说。
借鉴国外的法律的意义正类似如此,我们所要借鉴的不是外国的法律概念之本身,而是要以我国的司法实践和传统法律文化作为基础融合国外的法制理念和法律基本原则而形成我们自己的概念,然后在属于我们自己的概念体系下生成我们的民法典。按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规定,人在民事领域中处于完全独立的主体资格地位,强调作为独立自由的人的意思自治和人与人之间的契约自由,并把人作为其卷首的卷名,体现以人至上、以人为本的原则。这颗树必须根植于中国的土壤中生长出来,而将国外的概念简单裁剪拼凑堆砌在一起形成的东西,尽管可能冠冕堂皇,但却是没有灵魂和生命力的无本之木,没有任何生命力。其次,什么叫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啊?人格权就是人身上的身上权,当然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用人身的字面意思界定人身,生怕别人语文水平低。如果我们不将作为民事主体资格权利的人格权概念厘清,我们的民法理论体系也就无法建立。
这正如过去禁锢年代的政治决定哲学论,政治是什么,哲学就是什么,哲学是为政治服务的,是政治需要产生哲学,而不是哲学产生政治理念。再次,人格权是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就更加多余了。所有具有技术背景的法官都从专利商标局的资深审查官(员)中考录,多数具有法律背景的法官也来自专利局。
在西方发达国家,专利法朝着逐渐强化对专利权人保护的方向不断演变。德国、日本、韩国等都建立了专业法官制度或调查官制度,发挥专利审查人员的专业咨询作用,协助法院查清事实。二是进一步加强执法协作协调机制建设。二是海关执法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同时,又可能涉及行政执法、司法执法和刑事执法、海关执法乃至执法国际协作和国际谈判比如《现场勘查笔录》中谈到有人发现尸体时这样记述:仰躺着一具腐败男尸。
按警方指控,死者是被上述犯罪嫌疑人用封口胶封住嘴、绑住手臂,然后用死者的皮带勒死。但是警方却没有提取最重要的证据:皮带、封口胶,也没有在皮带、封口胶以及死者的衣物上面提取犯罪嫌疑人的指纹(指纹鉴定是破案的有效手段)。不是王千营,何来这一干人杀人之说?至于警方依靠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更是互相矛盾。警方也没有在第一时间进行尸检,案卷中的尸检报告,落款日期是1999年6月15日出具,可是这份报告的首页,文号却是2000北技字第100号,也就是说,这分报告是2000年补填的,这时尸体早已不存在。
而该案被检察院退侦后,所有招认者的口供于2002年5月14日都一致改为在南万码头还没死,马全保吩咐弄去偏僻地方做死。另外,检察院认为警方对于案件的表述极其粗糙简单,缺乏基本的事实和证据。警方第二次移送起诉的时候,杀人现场就变为甘蔗地了。万才建认为,警方的证据,一是缺乏,二是虚假。
北海一名辩护律师说,他们能打赢,完全是凭借警方破绽百出的材料进行反驳,他们并不敢主动去寻找证据,因为他们怕被公安局抓。与龙建坤、陈松、张伟一同关押过的吴耀远、徐小警、廖集成等也作证说,他们耳闻目睹了陈松等人被弄到警察培训基地打、吊、电击。
而警方根据龙建坤的供述,在随后的几个月里,将郭伟雄、李云国、马全保、陈松、黄世权、阮家东、陈裕冠、庞宗考、张伟、梁文锦等抓获。在后来的一次庭审中,他当庭举起双手,展示割腕自杀的伤痕。
如果当时尸体确为腐败,那么可以断定死者死亡已久,那就不是王千营了。这些被告中,马全保、陈裕冠、黄世权三人始终不承认杀人事实,而其余人则承认杀人。摩托车一方是马全保为首的一伙人,半个月后,马全保手下绰号叫弟弟九的龙建坤等人将参与酒店外打斗的出租车司机雷光宏挟持到郊外用刀捅伤。甘蔗叶怎会勒在皮带里呢?检方认为将南万码头确定为第一杀人现场有疑问,于是将案件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而且,警方对出租车中的指纹、掌纹、血迹等都没有提取证据。北海律师吴明(化名)说,虽然最后全部被告人被判无罪,但事实上马全保等人坐了7年的牢,还被刑讯逼供,身心遭到严重创伤,一获释放后,马全保等人即远遁,更无人敢提国家赔偿,甚至拒绝与自己的辩护律师联系。
但该报告提交给检察院与法院时仅存三页,作于何时不知,后面还有多少页、有什么内容也不知,这使得辩护律师及检察官、法官深感困惑。关于死者的特征,证人游正桃、游富成、陈启果等于1999年6月15日至17日向北海市公安局报(失踪)案时证实:王千营的明显特征是左额眉毛上方有一颗黑痣,左腹部有阑尾炎切除手术的刀痕,颈部有皮肤病。
为此,杀人过程以及众人的口供内容有了很大变化。类似破绽在北海市公安局的破案材料中比比皆是。
北海四律师被北海市公安局抓捕一事,引发全国律协与国内律师界同声谴责。缺乏的证据还有,对丢弃的出租车的鉴定。
在案发后,警方并没有按规定填写《现场勘查笔录》,其后来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虽然落款日期是1999年6月14日16时15分至17时50分,但众多事实表明,这是后来靠回忆补填的。最明显的是,在2002年5月14日以前,凡招认了参与杀人作案的被告人的口供都说出租车司机是在北海市南万码头店铺后空地处被当场打死的,马全保吩咐将尸体抬到出租车上丢尸。另一嫌疑人陈松称,他多次被实施电刑,办案人员还威胁称,要是再不交待,将电击他的生殖器。然而,这些特征在《现场勘查笔录》以及《尸体检验鉴定书》上都没有记录。
龙建坤受不了,曾经自杀三次,都被同监舍人员发现获救。还有,《现场勘查笔录》最后有一句:后查明死者是四川自贡人,出租车司机,当时根本就不知道死者是谁,这突兀的一句,进一步证明了笔录是后来填写的。
《笔录》中记载:死者上身穿白色衬衣,下身穿深灰色长裤,而尸检鉴定书记载:死者上身着浅蓝色衬衣一件,下身着深蓝色西裤一件。陈松在2003年写给北海市检察院的一份口供中说,2002年4月11日他被刑拘后,被押至北海市公安局训犬场的一座楼内,反铐双手,办案人员用麻绳系在手铐上,将其吊起来,还对他实施电刑,使他手脚麻木,心头绞痛,多次不省人事。
而另一方面,南方周末记者获知,案件未破,王千营的亲属一直悲愤难抑。警方渎职,案件成谜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6日判决马全保、梁文锦、李云国、陈松、龙建坤故意杀人罪成立,马全保、梁文锦、李云国三人死缓,陈松无期徒刑,龙建坤有期徒刑15年。
破案报告称,2001年8月23日,龙建坤被警方擒获,交待其与同伙梁文锦、李云国、郭伟雄等在马全保、陈松的指使下将王千营殴打致死。抓律师一事,被外间解读为,北海公安恼羞成怒,欲通过抓律师来消除对案件的质疑,强行推动证据不足的命案下判。与李云国一同关押的裴道雄、梁炳烈二人后来作证说,他们亲眼见到李云国被从看守所提出审讯后,身上、头上有血,手腕上有绳子勒过的痕迹,下身生殖器部位有被电击的焦黑痕迹。万才建认为,如果证人的证言是真,那笔录和鉴定书就是假的。
万才建说,按警方所说,死者是1999年6月14日凌晨被杀,那么勘查时尸体不可能腐败,之所以填写腐败,推测是后来执笔者看着现场照片臆断的。根据反映,刑讯逼供的主要地点在刑侦一大队和北海警察培训基地。
北海市公安局怀疑甘蔗地里的尸体就是失踪的出租车司机王千营。律师认为这甚至不能证明是一辆出租车,就算是,那它是不是王千营的出租车也难以断定。
几天后,又有人报案称在50公里外的合浦县酱料厂里发现了一辆出租车,警方断定,出租车是被人抛弃在这里的,而王千营正好不知所踪。经调查,那辆所谓的出租车车牌号是取下来的,车顶没有出租车顶灯,车身没有出租车公司的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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